依据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货车强制报废的年限为15年。车辆报废年限概况车辆报废年限是指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前可使用的年份。不同的车辆因用途等的不同,报废年限也不同。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标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天津车辆延缓报废年限1、九座以下(含九座)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可以延缓报废;九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10年;
2、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10年;
3、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4、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5、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
6、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4年;
7、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4年;
8、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适当延缓报废;
9、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0、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1、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
12、三轮汽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
13、低速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
14、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